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吗?
时间:2026-03-18 阅读:216
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无责”一方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B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道路逆行时,与行走的A某发生碰撞,导致双方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某负全部责任,A某无责任。
A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腰椎骨折等伤情,产生医疗费7409.69元,B某已垫付4377元。25年1月,A某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构成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228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A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6332.1元。
裁判结果
庭审过程中,B某辩称A某存在通行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交了事故现场视频佐证。视频显示A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未紧靠路边,且移动时未提前观察路况、随意改变行走方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A某是否应就自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交警部门虽认定B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仅系行政责任划分,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承担依据,更不能免除A某自身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A某既未在人行道内行走,也未紧靠路边,且移动过程中未提前观察路况,随意改变行走方向,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虽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及后果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如若A能规范通行、谨慎观察,大概率可减轻甚至避免自身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法院最终确定A某自行承担20%责任,B某承担80%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无责”并非完全等同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的主要作用是分清事故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还需要结合全案事实、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行为对损害的影响程度来综合认定。即使受害人无行政责任,若自身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引发或加重损害,推动形成规范、安全的道路通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