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执行局公正、高效、程序规范 顺利办结一起拒执案件
作者: 柯威 时间:2014-09-17 阅读:2030
执行难主要是体现在被执行人难寻,执行财产难觅。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制裁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对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追究其拒执罪的措施,近日,高新法院执行局公正、高效、程序规范办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申请执行人欧可金与被执行人刘军波(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鹿鸣岛花园9号楼1-2-2号,身份证号:4206211971101722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996年4月21日,刘军波向欧可金借款20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诉至法院,我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襄新鱼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欧可金于2010年6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干警与申请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的地方和其它地方查找刘军波无果,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刘军波知道自己应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从不到法院接受执行。在此期间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时,被执行人刘军波不但不履行义务还辱骂我院执行干警。鉴于其既不如实申报财产,又故意隐匿行踪,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为了使案件执行得到进展,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我高新法院执行局积极与高新公安分局、高新区检察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经我院审委会研究讨论后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刘军波追究拒执罪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14日将案件移送高新公安分局请予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高新区检察院。为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规范的处理,公、检、法三家多次进行了协调沟通后形成一致意见: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如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可按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从宽处理。
高新公安分局领导对此案十分重视,将犯罪嫌疑人刘军波上网追逃,2014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刘军波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来到我院执行局接受执行,将7万元执行款交付我院。2014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刘军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人欧可金本金及利息共计7万元,并写下书面道歉书和悔过书;申请人欧可金领取了此款并写下谅解书,同意不再追究刘军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责任。根据襄中法[2013]304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文件精神,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检察院拟对刘军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从宽处理。至此,历时4余年的“老赖”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本案得到了高新公安分局、高新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在我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顺利解决,公、检、法三家协调配合推进执行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处理此类执行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