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丨高新法院以案说法,助力保护“绿水青山”
作者: 张向辉 时间:2022-06-05 阅读:459
为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营造人人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良好氛围,在6月5日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襄阳高新法院挑选三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让公众知晓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为襄阳守护绿水青山,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出一分力、发一分光。
案例一:江某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江某某携带捕鸟装备从家中骑电动车出发前往襄阳市襄城区某镇捕鸟供自己食用,其在该镇某村一块玉米地旁边一水坑里架设两张黑色粘网(每张粘网长16米、宽1.5米),并使用电子播放设备播放鸟叫声以吸引鸟类。当晚8时许,江某某开始收网,共计猎捕野生鸟类31只,回家骑行途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非法猎捕的31只鸟类野生动物均为黄胸鹀(俗名禾花雀),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能如实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31只黄胸鹀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及时放生,无一伤亡,亦未造成其他损失,故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襄阳市襄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调查评估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某捕获的31只黄胸鹀,是2021年2月5日才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并且去年5月才在襄阳被首次发现。本案的判决,在依法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旨在教育引导民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来,高新法院已审结5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案例二: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某村清河桥附近水域乘人力船,用电击的方式捕鱼合计42条,称重4.21千克,后准备撤离时被警方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电鱼工具一套。同年10月,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中,胡某已按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向汉江水域放流鲫成体16.84千克(单尾体重大于100克)、苗种105000尾(单尾全长大于2厘米),缴纳鉴定费3000元及罚金8000元,并在襄阳晚报上公开向社会道歉。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胡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汉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胡某已履行放流相应数量鱼苗并已在襄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并且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胡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本案中,检察机关除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胡某承担对电击捕鱼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和在襄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而胡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汉江水域放流鲫成体16.84千克(单尾体重大于100克)、苗种105000尾(单尾全长大于2厘米),缴纳鉴定费3000元及罚金8000元,并在襄阳晚报上公开向社会道歉。此案的处理,不仅对非法捕捞损害的水产环境进行生态修复,还起到了“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宣传效果。
案例三:尚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份,被告人尚某某通过襄阳某公司的招投标,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某农业科研所所有的杨树319株,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注明了砍伐范围、林木数量及采伐期限,同年4月1日至5日,尚某某雇佣工人砍伐了购买的杨树。同年4月6日下午,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科研所同意的情况下,超越砍伐范围,雇请工人擅自将该所位于襄州区某镇水库东的27株杨树砍伐,后将这批杨树木材卖给木材加工厂。经测算,被砍伐的27株杨树立木蓄积为15.5139立方米。案发后,尚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林木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时在被砍伐地点进行了林木复种。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砍伐范围,将未取得所有权的27株杨树砍伐,立木蓄积达到15.513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也对被砍伐的树木进行了复种,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超范围采伐和无证采伐。本案中,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尚某某在被砍伐地点进行林木复种的情形,是倡导绿色司法理念、提升司法效果的充分体现,在惩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从而实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