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 | 一场纠纷,两次调解,三方满意
时间:2024-08-08 阅读:393
“王法官,你们能来现场看情况,太好了”。
一个闷热的午后,高新法院鱼梁洲法庭法官王旻一行三人顶着烈日,来到某小区李某和陈某的家中。
他们是一起财产损害纠纷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也是同一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大半年前的一天凌晨,陈某屋内水管突然爆裂,水从楼上漏到楼下李某家中,导致李某房内的实木地板、乳胶漆、实木门等全部泡坏,两家为此发生纠纷。在与陈某及物业公司多次协商均无果后,李某起诉到法院寻求赔偿。
谁来负责呢?案件开庭审理中,三方当事人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各执一词,争的不可开交。
陈某认为,漏水点位于管道井内的主水管与入户水表之间,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李某的损失与其无关。物业公司并不同意,表示漏水点是在陈某屋内,并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而屋主李某则坚持陈某和物业公司都需要为自己的损失负责。
眼看当事人之间争议如此大,为更准确还原事实真相,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王旻虽然因腿疾行动不便,但仍决定前往现场一探究竟。
王旻拄着拐杖来到原被告家中,经过认真勘查和多方询问,发现水管爆破点尽管在陈某家中,但介于管道井内的主水管与入户水表之间,属于公共管道井范围,这下,案件事实基本捋清了。
按照法律规定简单地一判了之虽能快速结案,但不利于邻里关系修复,只有调解才能彻底化解纠纷。于是,承办法官联系社区干部,在当事人家门口开始了第一次调解。承办法官结合现场照片和勘验情况,不断摆事实、讲道理,各方当事人的态慢慢有所缓和,均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主要分歧逐渐缩小到赔偿金额这一点上。
承办法官决定趁热打铁,要求原告李某如实陈述自己的修复费用,并尽量提供各种票据单证,同时物业公司也需要了解损坏物品的品牌、市场价格以及维修费用,待相关材料充分后,再行组织调解。
鉴于案涉纠纷产生的周期过长,仅凭法庭之力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鱼梁洲法庭主动邀请鱼梁洲党建基层治理办和社区一起,在红色驿站开展第二次调解。带着对当事人的理解,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出发,将责任划分和赔偿范围“掰开揉碎”一点一点向当事人释明。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一致同意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8000元的损失,并当场履行完毕。困扰双方一年的“疙瘩”终于解开,从前“剑拔弩张”的双方也将手紧紧握在了一起。
“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倾听当事人的感受和诉求。在庭审之外,让双方都把话说明白,打开心结,矛盾才能真正地化解,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才得到维护”。今后,高新法院将继续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积极能动履职,用心用情为群众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