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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请不要伤害孩子

作者: 魏敏     时间:2015-04-23 阅读:2743

     离婚在如今可说是件平常事。当父母的如果处理得好,大家好聚好散,孩子会少受些伤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反目成仇的不少。有些人为了报复对方,喜欢以孩子为筹码来要挟、惩罚对方。这种做法,往往在孩子的心里留下很大的阴影。离婚后,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不让孩子受到伤害?昨日,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刘法官特意选了几个案例,希望给离婚父母在变更抚养权纠纷和抚养纠纷上有一点启示。

    案例1

  不让前妻看女儿,前妻拒付抚养费

  法院进行调解,法官说,孩子不是筹码,打击报复使不得

  古慈和靳纬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女儿的监护权归父亲靳纬所有,双方并未就抚养费和探视方式、时间等作出相关约定。本以为能好聚好散的两人,在离婚后没多久,围绕探视权,双方又闹出了一场官司。

  原来,古慈每周日都去见女儿。靳纬认为前妻探视过于频繁,影响女儿的学习和生活,于是限制了探视时间。这让古慈无法接受,她为此停止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古慈称,靳纬不让自己和女儿单独相处,自己只能偷偷到学校看望女儿,就连打电话都要被靳纬责骂。为了这个问题,古慈和靳纬吵了无数次。气愤之下,古慈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探视女儿达成共识,古慈可以每两周的周日全天探视女儿一次,古慈也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提醒:本案中靳纬不让前妻探望女儿的要求是苛刻的,女儿在享有父爱的同时,更不能缺少母亲的关怀。父母离异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果双方还为探视权争执不休,只会让孩子的心灵再添创伤。在此,也提醒分道扬镳的父母,离婚协议一定要对抚养费和探视细则等作出明确约定。

  案例2

  为争抚养权,女子称儿子非前夫亲生

  法院驳回请求,法官说,孩子不是商品,不能想要就要

  2011年,王濛与柯巍协议离婚,考虑到自己没有稳定工作,带着孩子生活困难,母亲王濛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两年,柯巍带着儿子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过得倒也融洽。没想到,王濛突然找上门,想要夺回儿子的抚养权。

  原来,王濛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有一次,她去看儿子时,遭到了柯巍现任妻子的阻挠,并且从儿子口中得知柯巍家人对自己的负面评价。于是,王濛以柯巍再婚无法照顾儿子为由,请求高新区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面对王濛的突然反悔,柯巍自然不答应。王濛竟在庭审中诉称,自己怀孕前几个月未与柯巍一起生活,儿子并非柯巍亲生。因柯巍不予认可,王濛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柯巍明确表示,为了孩子和自己的名誉,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王濛未提供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儿子与柯巍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濛请求确认柯巍与儿子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两人离婚后,孩子一直随柯巍生活,柯巍的工资收入及居住环境均优于王濛,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随柯巍生活较为适宜,且小孩表示愿意随柯巍生活,所以,法院驳回了王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孩子并不是商品,不能想要就要。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另一方就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法官希望有些父母在考虑问题时,也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避免自己自私的行为再次伤害到孩子。

  案例3

  父亲找了新女伴,儿子要求随母亲生活

  法院支持变更要求,法官说,孩子是独立的个体,倾听心声很重要

  去年11月,余卿去前夫钱烔住处探望儿子时,11岁的儿子明确提出想同她一起生活的意愿。原来,余卿与钱烔于去年上半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钱烔生活。为了不伤害孩子,两人没有将已经离婚的事情告诉儿子。去年暑假期间,钱烔将儿子带到自己的工地暂住。突然看见钱烔与其他女性行为亲密,儿子一时难以接受。而且,钱烔长年在外做工程,闲时喜欢打牌,对儿子关心甚少。

  今年初,余卿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可钱烔辩称,余卿性格暴躁,无固定工作,不适合抚养小孩。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烔因工作原因常在外地,余卿在家照顾小孩的日常生活。离婚时虽约定小孩随钱烔生活,但离婚后钱烔仍对小孩照顾不多。诉讼中,小孩本人表示愿随余卿生活。上月,法院判决儿子日后由余卿抚养,钱烔每月承担1100元抚养费。

  法官提醒:子女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出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变更。

  案例4

  离婚后,父亲不肯看孩子

  法院调解,他保证每月探望一次法官说,比起抚养费,父母对孩子的关怀更重要

  虽然凌樚认为两人感情已破裂,可妻子兰歆却不肯离婚。去年初,凌樚到高新区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请求。今年初,深觉两人已完全无法共同生活的凌樚再次起诉,请求高新区法院判决与兰歆离婚。

  这次,兰歆终于答应离婚,但她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凌樚一次性支付女儿5年的抚养费6万元。5年以后,凌樚于每年4月以前预付下一年的抚养费1.2万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另外,双方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兰歆所有。

  因为与兰歆在长达10年的婚姻生活中多次发生冲突,凌樚已十分疲倦,他答应兰歆提出的要求,但不愿意与兰歆再有任何接触,因此不肯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凌樚的态度让兰歆十分恼怒,她表示,虽然两人分开了,但凌樚对女儿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凌樚不肯看女儿,会造成女儿在成长过程中缺失父爱。

  上周,经法院调解,凌樚与兰歆终于达成离婚协议。凌樚也保证以后每月都探视女儿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商定。

  法官提醒: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一方必须履行探望子女的义务。但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这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比起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精神关怀更为重要。

  案例5

  父母各自组建新家庭,孩子索要抚养费

  法院支持请求法官说,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咚咚从出生后便一直跟随外婆生活。2006年,咚咚的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决,咚咚跟随母亲生活,由父亲支付咚咚生活费2万元。可咚咚的父亲仅支付1万元,此后再未向咚咚支付抚养费。而且,咚咚的父母在离婚后各自组建了新家庭,双方都不愿接纳和抚养咚咚。

  如今,咚咚的外婆已年老体弱,而13岁的咚咚正处于成长教育期,所需费用不断增加,外婆已无力抚养咚咚。于是,咚咚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承担每月抚养费600元直至自己成年,并要求父亲一次性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义务,遂对咚咚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咚咚未能举证证明父亲有条件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咚咚的父亲于每月20日前向咚咚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官提醒:无论子女跟谁生活,父母都有义务保证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父母离婚本身就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各自组建新家庭更会让孩子产生被抛弃的感觉。这个时候,做父母的应该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要让自己的冷漠给孩子的幼小心灵蒙上一层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