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谁来赔?
时间:2025-05-20 阅读:187
导语
交强险作为法律强制险种,是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的“第一道防线”。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未及时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在他人驾驶其车辆并发生事故时,法院究竟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邹某向周某租用了一辆小型轿车(车主为周某丈夫黄某)。黄某因疏忽未续保交强险,后邹某驾驶该车与任某的电动车相撞,致任某受伤。交警认定邹某全责。因赔偿协商未果,任某将邹某、周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应当予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购买交强险的行为侵害的是被侵权人任某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利益,而邹某作为驾驶人,其因过错行为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直接人身权益,即二人实施的是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两种法益,但结果上两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产生重合。而本案系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两者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外承担的是整体责任,任何一方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任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即可。故邹某、黄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共同向任某赔偿。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务必及时购买和续保交强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